擅自撕毁封条?醴陵法院:处罚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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红网时刻新闻7月28日讯(通讯员 鹿卓 黄艺璇)7月28日,醴陵市人民法院向媒体通报,被申请人醴陵某气体公司员工擅自撕毁法院在查封物上张贴的封条,妨害执行,该院依法对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处罚。

醴陵某玻璃公司和醴陵某气体公司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,为保证判决顺利执行,法院依醴陵某玻璃公司申请,结合纠纷实际情况,依法查封了该气体公司名下两台循环氮压机,并张贴封条。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,降低诉讼活动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,醴陵法院活用保全措施,允许被申请人在不对被查封机器设备进行转移、变卖、抵押、故意损坏的前提下,将被查封机器设备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。7月18日,执行干警收到申请人举报,称查封物上的封条已被撕毁。

公司负责人缴纳罚款。

执行干警在接到举报后立即前往现场查看,调取当天监控录像,并责令该公司负责人说明情况。经查,为应对相关部门检查,该公司员工于7月6日擅自将封条撕毁。

近日,醴陵法院依法作出处罚决定。考虑到该案件尚在诉讼过程中,且被申请人目前生产经营存在困难,醴陵法院仅对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处罚。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为此作出深刻检讨,并当场缴纳罚款。

法官提醒,封条是国家执法部门对应当依法查封的物品进行查封的标记,承载的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法律,象征着司法权威。擅自撕毁法院封条属于妨害法院执行的行为,必然要受到法律的惩罚,切莫将法院的“善意”当“随意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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